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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世泰与金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金慈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世泰与被执行人金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金慈俊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绪峰审判员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