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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洪永军与吴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军,吴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717号原告:洪永军,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士学,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微,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洪永军与被告吴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洪永军于2017年5月20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洪永军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