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洪永军与吴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军,吴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717号原告:洪永军,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士学,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微,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洪永军与被告吴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洪永军于2017年5月20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洪永军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