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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双柱与王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柱,王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赵双柱,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王金山,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赵双柱申请执行王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山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349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