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无梁路口南三百米。法定代表人:张振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盐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耀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