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建军、周兰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周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1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55年3月6日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周兰芬,女,1957年9月1日生,住武汉市东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兰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兰芬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兰芬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93693元(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2660元,迟延履行金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为4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