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何磊、孙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何磊,孙伟,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32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中路140号。负责人:谢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磊,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孙伟,女,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长征北路熙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戚建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何磊、孙伟、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斌、符宏庆,被告何磊,被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何磊、孙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4327.56元,利息15057.28元(暂算至2017年5月14日),按照年利率4.4149%,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何磊、孙伟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0元;3、被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和被告何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磊、孙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3日,被告何磊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何磊向原告贷款374000元,用于被告购买祥生君城1幢1407室的商品房,贷款期限为2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9.9%确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照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被告何磊以上述所购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孙伟对上述贷款书面承诺共同还款。被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则为自借款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且贷款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之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何磊截止2016年7月22日已连续逾期8个月,累计逾期15期未按约还款,尚欠贷款本金364327.56元,截止2017年5月14日尚欠利息15057.28元,且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为本案诉讼花去律师代理费25000元。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5000元。本院认为,1、被告何磊、孙伟违反诚信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按约要求被告何磊、孙伟立即归还全部应付本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被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何磊、孙伟向原告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未办妥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之前,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因被告孙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364327.56元,支付利息15057.28元(截止2017年5月14日),赔偿原告律师费25000元,并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为3665元,保全费2645元,合计6310元,由被告何磊、孙伟、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安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洁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