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甘泉县美水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泉县美水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26号原告甘泉县美水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中心街法定代表人:纪斗贵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则徐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松原告甘泉县美水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甘泉县美水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住宿费32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LJ-12项目部在原告处住宿吃饭,共拖欠原告住宿餐饮费328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债务主体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泉县美水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