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溪县阆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建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阆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建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00号原告:安溪县阆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蓝安路338号2A4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球,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阆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安溪县阆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谢志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阆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溪县阆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施纯兴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