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孔凡春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春,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凡春,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凡春,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凡春,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春,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威环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53998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4)威环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