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玉国,金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广惠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振清,经理。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洪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国,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被执行人:金立君,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羊金属结构厂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玉国、金立君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