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巨本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惠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董遂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本,驻马店市驿城区惠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董遂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巨本,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惠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董遂河,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董遂河,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巨本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惠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董遂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6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惠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董遂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惠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董遂河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