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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齐晓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刚,XX,娄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齐晓刚。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娄正宇。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齐晓刚于2017年元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元月向被执行人XX、娄正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娄正宇共同偿还申请人齐晓刚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5574.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娄正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齐晓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萧 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