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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新杰与段新杰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杰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24号原告:段新杰,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新杰,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新杰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新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