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新洲区人,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3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3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