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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新洲区人,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3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3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