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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文志与赵玉民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志,赵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曹文志,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岗王屯。被执行人赵玉民,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岗王屯。本院在执行曹文志诉赵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