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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学华、陆彦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学华,陆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吕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文辉,驼峰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兵,驼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沈学华,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陆彦平,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东卫计征决字(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苏07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17年5月10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戚 宇执行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