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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执字第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谢少波诉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少波,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雨执字第621-4号申请执行人谢少波,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少波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楚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雨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茂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