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长新与田俊芳、刘桂珍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新,田俊芳,刘桂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532号原告:刘长新,男,汉族,192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王忠学,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俊芳,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庄河市。被告:刘桂珍,女,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新与被告田俊芳、刘桂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玉江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张来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