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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长新与田俊芳、刘桂珍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新,田俊芳,刘桂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532号原告:刘长新,男,汉族,192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王忠学,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俊芳,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庄河市。被告:刘桂珍,女,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新与被告田俊芳、刘桂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玉江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张来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