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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勇与孟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勇,孟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郭勇,男,回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孟威,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2执213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显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