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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初字第22号原告: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关伟利,总经理。被告: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何树宏,总经理。被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冰,经理。被告: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赵树���,经理。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计49900元,由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全智光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