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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鑫与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鑫,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翟鑫,男,生于1986年9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翟鑫与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