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鑫与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鑫,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翟鑫,男,生于1986年9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翟鑫与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