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508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与周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周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508号原告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418462H,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2-56。法定代表人刘义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周继,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