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继恩与鸡西市鸡冠区河东小宋奇滋豆味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恩,鸡西市鸡冠区河东小宋奇滋豆味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恩,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河东小宋奇滋豆味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宋武军,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恩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河东小宋奇滋豆味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2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