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郎丽与被申请人李俊梅、杨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丽,李俊梅,杨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60号申请人:郎丽,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红崖子乡。被申请人:李俊梅,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申请人:杨力敏,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俊梅之夫。申请人郎丽与被申请人李俊梅、杨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郎丽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