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亚玲、张海婷诉被告张福山、赵尚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亚玲,张海婷,张福山,赵尚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81民初989号 原告:薛亚玲,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海婷,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福山,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尚庭,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立福,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亚玲、张海婷诉被告张福山、赵尚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亚玲、张海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亚玲、张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亚玲、张海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亚玲、张海婷承担。 审 判 长 郭龙平 审 判 员 贾霞玉 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