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7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军与被执行人刘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3127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卢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刘浩,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卢军申请执行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5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 祖 文审 判 员 刘���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