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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68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连祥、徐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祥,徐吉祥,王敏,平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68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孙连祥,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徐吉祥,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敏,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执行人:平建军,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孙连祥、徐吉祥申请执行王敏、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9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连祥、徐吉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