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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9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德新与周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新,周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9314号原告:冯德新,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周航宇,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冯德新与被告周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航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8800元,共计8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被告自称经营生意需用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和2014年7月11日分两次出借给被告60000元。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还款,且逾期时间已近一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起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9日,原告因经营生意所需提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日,原��将现金30000元交予被告,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明“今(出借人)借给周航宇(借款人)人民币叁万元整,即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11日止。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每万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整,即1000元。”7月11日,被告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日,原告将现金30000元交予被告,被告亦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明“今(出借人)借给周航宇(借款人)人民币叁万元整,即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3日止。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每万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整,即1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本案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自愿出具借条,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8800元,此主张过高,应以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限,为24393.8元(30000元×4.6%÷365天×808天×4倍+30000元×4.6%÷365天×805天×4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航宇偿还原告冯德新借款60000元,并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4393.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德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周航宇担负1920元,由原告冯德新自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花  雨人民陪审员 刘 金 玲人民陪审员 于 连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诸葛金平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