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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周时谱、周平儿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时谱,周平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周时谱,男,1925年10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周平儿,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周时谱与周平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20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时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10.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时谱已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