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江利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江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2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被执行人:江利国,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利国与陈英共同拥有坐落于临海市古城街道荷花路68-3号房屋一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利国与陈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临海市古城街道荷花路68-3号房屋一处(房产证号:16××89;土地证号:临城国用2011第0××7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鲍仲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凌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