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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魏民、朱克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民,朱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魏民,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朱克广,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民与被执行人朱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3执1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