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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培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培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文。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培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