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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凤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凤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尹在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尹凤起,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凤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有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