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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刘爱国、吴晓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刘爱国,吴晓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5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528号。主要负责人:童良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国,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吴晓芸,女,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刘爱国、吴晓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刘爱国、吴晓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