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王中华、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华,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中华,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现住临淄区。王中华申请执行的刘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4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中华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波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无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05民初4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2016)鲁0305民初4017号民事调解书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