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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倩倩与高小勤、刘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倩,高小勤,刘艳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388号原告刘倩倩。被告高小勤。被告刘艳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忠恩,男,系被告刘艳平父亲。原告刘倩倩与被告高小勤、刘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倩倩及被告高小勤、刘艳平委托代理人刘忠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倩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41260元及支付从2016年11月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高小勤经营离石-临县的客运车辆20余辆。原告通过顺达公司先后为被告垫付保费141260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支,约定2016年农历年底还清,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欠款。二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利息不愿意承担。因为是欠款,双方都有利益存在,不是单纯借款。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小勤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高小勤在经营20余辆客运车辆时,原告为其垫付保险费用,被告所欠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双方虽未约定,但可按民间借贷年利率6%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小勤、刘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倩倩欠款1412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小勤、刘艳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