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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庆江与燕治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庆江,燕治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庆江,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燕治彬,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本院在执行熊庆江申请执行燕治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燕治彬至今未偿还熊庆江184365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