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皇街道办事处南陈村委西河湾,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03100511。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委唐庄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801260013。本院(2016)豫172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