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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5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文,张旭阳,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庚彦增,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晋,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庚彦增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26466.3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29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