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金芝申请执行狄红青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芝,狄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芝被执行人狄红青本院在执行郑金芝申请执行狄红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书 杰审判员 宋 升审判员 樊轶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