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丁元安、邵根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丁元安,邵根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海淀区高里掌路XXX号院2号楼1层101-173。被执行人丁元安,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邵根娣,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杨证执字第23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丁元安、邵根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元安、邵根娣支付人民币2,795,540元及相关利息,并支付执行费30,355.4元,但被执行人丁元安、邵根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元安、邵根娣银行存款人民币2,825,8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