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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金鹏与王传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鹏,王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鹏,男,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王传柱,男,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传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世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金鹏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