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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孙波、刘跃军、王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军,孙波,刘跃军,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军,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宇宙地镇三地村八地组。被执行人:孙波,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刘跃军,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政府所在地。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南1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张树军与孙波、刘跃军、王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张树军申请撤回对孙波、刘跃军、王晓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