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XX住保中心诉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住保中心,陈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145号原告:XX住保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被告:陈XX,女,1983年2月26日生。XX住保中心诉被告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住保中心撤诉。代理审判员 丁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