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邹世发、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世发,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万载县北兴花炮厂,欧阳满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世发,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华,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万载县阳乐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5968-6。法定代表人:范勇平,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万载县北兴花炮厂,住所地:万载县赤兴乡花桥村,组织机构代码:L3454967-8。一审被告:欧阳满华,女,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再审申请人邹世发因与被申请人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及一审被告万载县北兴花炮厂(以下简称北兴花炮厂)、欧阳满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2014)万双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世发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判决后,邹世发发现担保中心、王包友、王敏、万载县赤兴乡政府、万载县赤兴乡花桥村委会于2013年7月9日,在花炮厂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该协议存在以下问题:1、北兴花炮厂经营者邹世发不知情;2、担保中心为北兴花炮厂在万载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5万元还未到期(2013年7月12日到期),担保中心还没有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中心还不是花炮厂的债权人,无权对北兴花炮厂的资产进行处置。该处置协议于2013年12月25日解除,处置协议解除前,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担保中心于2013年11月2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兴花炮厂、邹世发、欧阳满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于此时银行贷款本息已由王敏偿还。在审理过程中,担保中心虽然向万载法院提供了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本息收回凭证,但没有提供银行转账流水,不足以证明担保中心偿还了该笔贷款。据了解,该笔贷款到期后,是王敏在替北兴花炮厂还息,直到2013年11月份该笔贷款王敏转贷成功。而担保中心从来就没有承担过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以《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的方式得以解决,北兴花炮厂的资产已被处置,对一个已经被担保中心处置完了的资产再提起民事诉讼,很明显是虚假诉讼。综上所述,邹世发的合法权益受损,是因为花炮厂的资产被担保中心非法处置,事后为了维护非法利益,担保中心伪造事实和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万载法院的错误判决和执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万载县人民法院(2014)万双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再审。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交书面意见称:2011年7月1日北兴花炮厂、众鑫花炮厂、珊瑚花炮厂三户联保向万载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120万元,其中北兴花炮厂的贷款金额为40万元,该笔贷款当时委托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2012年7月珊瑚花炮厂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按合同约定担保中心当时即可要求邹世发及北兴花炮厂连带归还三个企业的共同贷款120万元。但考虑到北兴厂和众鑫厂还在经营,诉讼搞垮两个企业,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担保中心于是同意由北兴厂和众鑫厂互保,北兴厂法人邹世发及配偶欧阳满华为共同还款人,担保中心为担保人,于2012年7月12万载信用社进行转贷,其中北兴厂的贷款金额增加为45万元。2013年初邹世发在未告知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情况下,携全家外出深圳打工,企业停产,拖欠当地农民工工资25万余元,当地村民不断上访,为解决这些问题,赤兴乡政府、花桥村委会多次要求邹世发回来处理,但邹世发均置之不理。当时面临的情况还有,北兴花炮厂所有证照在2013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花炮厂必须进行标准化整改,安全许可证才可能下发,如取不到许可证,北兴花炮厂将不准从事花炮生产,企业也就不值一钱。为盘活企业,解决村民工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乡、村、担保中心都积极寻找买主,于是经多方协商决定优惠购买措施:1、以20万元包干价支付全部欠薪,2、乡政府给予三年共10万元税收政策优惠,3、担保中心给予购买人贷款担保。王包友、王敏同意以67万元价格接盘,基本可还清工人工资和银行贷款。于是在2013年7月9日担保中心与王包友、王敏、万载县赤兴乡政府,花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协议签订后,担保中心和乡政府多次联系邹世发,希望他能够按照此价格签订转让协议。但邹世发一直不露面,不商谈、不履行还款和支付欠薪,仅以价格过低为由不接受处理结果。无奈之下,担保中心与王包友、王敏、万载县赤兴乡政府,花桥村委会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一份《解除〈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合同》,四方约定:解除原资产处置协议,买受人全面退出,由担保中心退回买受人的购置保证金。后担保中心向万载法院起诉要求邹世发、欧阳满华及北兴花炮厂支付担保中心代偿的47万余元及相应担保费,万载法院判决邹世发、欧阳满华支付490097.13元(含诉讼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9月5日经评估北兴花炮厂资产评估价为626946元,随后进入拍卖程序,多次拍卖均流拍,2014年12月19日最终以50万元价格拍卖确认成交。2015年7月31日万载法院以(2014)万执字第3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决北兴花炮厂的所有权给买受人王敏。50万元拍卖款扣除支付农民工工资20万元后,担保中心只得到219889元的执行款,案件还未执行到位。1、关于《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解除〈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协议签订之前,担保中心、乡政府多次与邹世发沟通,协议内容也是告知过邹世发的(见范勇平189××××3872与邹世发130××××3490之间短信及通话记录)。协议签订后邹世发还以该协议低价处置其资产为由提出异议,多次上访,担保中心才解除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因协议已被解除,对邹世发的财产权益毫无影响,所以开庭时邹世发并没有对协议提出问题。该协议不属于新证据。2、协议的签订并未侵害邹世发的财产权益。协议转让价格比后来经评估、拍卖的价格要高出17万元,说明各方充分考虑了邹世发利益最大化。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只在花炮厂厂区外进行征地,进行标准化建设,协议解除后,买受人完整归还花炮厂的资产,也未损害其财产权益。协议签订后,没有得到邹世发的追认,最终是一份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解除协议约定,由买受人退出北兴花炮厂,担保公司归还买受人购置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解除〈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合同》签订后,法律关系回到《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签订前的状态。花炮厂的资产还是邹世发的,为花炮厂代偿的47万余元就视为未偿还,还是应该向北兴花炮厂、邹世发、欧阳满华索要。所以担保中心的起诉在程序上和法律关系上都是合法的。3、王敏有无代替邹世发偿还代偿费用的问题。《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被解除无法履行,王敏出的购置保证金,担保中心只能退回,何来王敏代替邹世发还款的问题?4、王敏是否一直在替邹世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问题。诉讼过程中,担保中心向法院提供了2013年7月18日代花炮厂支付47万元贷款本息的银行到账凭证,足以证明花炮厂的贷款本息是担保中心代偿。买受人资产购置保证金中的47万元是万载县双桥联友制筒厂(法人代表王敏)贷款来的,该贷款由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人,这笔业务与邹世发没有任何联系的。联友制筒厂的47万元贷款本息由王敏等人偿付也是合情合理的。综上所述,邹世发的再审申请充满臆想和曲解,是无理缠诉的行为。本案已审理完毕,资产也已执行处置,不存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请求本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新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邹世发主张担保中心代为偿还北兴花炮厂所欠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这一事实证据不足,且担保债权未到期,担保中心在还未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无权处置北兴花炮厂资产,担保中心、王包友、王敏、万载县赤兴乡政府、万载县赤兴乡花桥村委会于2013年7月9日签订的《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在解除之前已经履行完毕。首先,原审中担保中心提供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证明担保中心履行了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北兴花炮厂的贷款本息470297.13元,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于代偿事实邹世发表示无异议。该事实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故担保中心对于北兴花炮厂具有追偿权。其次,担保中心、王包友、王敏、万载县赤兴乡政府、万载县赤兴乡花桥村委会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解除〈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资产处置协议〉合同》,说明担保中心并未对北兴花炮厂进行无权处分行为,亦未通过处置反担保抵押物的方式来实现追偿权,而是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才取得北兴花炮厂的部分拍卖价款。因此,邹世发的再审申请主张与事实不符,其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邹世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世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军毅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