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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内乡县盐业管理局申请执行山西环海盐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乡县盐业管理局,山西环海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盐业管理局被执行人山西环海盐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内乡县盐业管理局申请执行山西环海盐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磊审判员 张     建     伟审判员 程玉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