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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戚某与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王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1262号原告:戚某(楠),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业务员,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某1,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丁义录,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戚某与被告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被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义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女儿王某2、儿子王某3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协议:一、王某1与戚某自愿离婚。二、女儿王某2、儿子王某3由王某1监护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睢宁县凌城镇王集村670号一处民房)归儿子所有(女方戚某有暂住权直到儿子王某3满18周岁为止,男女双方都不能在此房内再婚),苏N**轿车一辆,现有资金13万元都归儿子王某3所有,无其他财产分配。四、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女儿王某2、儿子王某3一直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光顾吃喝玩乐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原告自身残疾还要带儿女生活,根据婚姻法规定,原告要求对子女进行变更抚养关系。由于女儿王某2是诉讼时已成年,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儿子王某3随其生活,被告给付的抚养费够小孩生活就行,如果抚养权变更归原告,原告也可以放弃向被告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1辩称,1、被告不同意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首先,2015年7月20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双方协议生效后,两个孩子事实上和原告之间形成了代养关系,在此期间有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有时候被告也将孩子接回家中生活一段时间;其次,原告身体属于残疾,本身生活各方面能力受限,被告身体健全,小孩由被告抚养比较适宜;最后,双方对儿子的抚养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希望还能保持抚养权归被告,被告支付孩子部分的生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2,××××年××月××日生一子王某3。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7月20日在睢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王某2、儿子王某3由王某1监护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而此后女儿王某2、儿子王某3一直由原告自行抚养。王某2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王某3现在宿迁市宿城区清华外国语学校小学二年级就读,跟随原告生活、学习。原告现在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工作,收入较为固定。被告目前在外地做零工,工作不固定。被告现已有女朋友,尚未再婚。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离婚后对子女均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离婚时业已达成的协议约定婚生子王某3由被告抚养,该协议是原、被告自愿签订形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将当时尚未成年的儿女王某2、儿子王某3交由原告抚养。王某3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学习至今。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虽然其尚未年满十周岁,但是在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其亦表达了继续跟随原告生活的意愿。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本院认为,王某3由原告戚某抚养更有利孩子的成长。原告戚某要求抚养王某3,而且明确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原婚生一子王某3,现变更由原告戚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