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凯峰与张开华、赵志军、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峰,张开华,赵志军,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凯峰,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开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志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君,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峰与被执行人张开华、赵志军、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开华、赵志军、宁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