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催5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号,注册号500106100005253。法定代表人:李再成,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遗失的,由平安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签发的307050323012****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0元(申请人己预交),由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叶审 判 员 罗 燕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