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军与彭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彭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郑军,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彭兆华,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郑军与被执行人彭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字18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兆华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军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案件受理863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彭兆华承担。但被执行人彭兆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兆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9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金友坤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郑军支付逾期利息。三、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金友坤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郑军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